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根据调解年活动的开展,睢县法院将案件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性的工作来抓,该院紧紧抓住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针对当事人心理把握调解的“六个时机”,成功地促进了案件的调解率,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减少了上诉上访率。
一是诉状副本送达时调解。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大多被告尚未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讨教”,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客观、真实、可靠的,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事实上没有太大出入,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二是案件开庭之前调解。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了解,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
三是庭审进行当中调解。庭审开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通过庭审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关键事实便成为了调解的有利基础。
四是休庭期间调解。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庭审情况找寻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已大体有数,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
五是辩论结束之后调解。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六是案件宣判之前调解。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会收到意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