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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拐跑妻子 泄愤放火领刑

  发布时间:2010-01-22 16:15:53


    马某怀疑妻子被马一领跑,为了泄愤,将其家的玉米秸点燃,虽然心中的气愤当时得到了发泄,却触犯了刑法,1月21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马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

    马某现年44岁,已过不惑之年,因怀疑马某某的三子马一将其妻子领跑,为泄私愤,产生了放火焚烧马某某财物的想法,2009年10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便潜至马某某一处无人居住的院落,先用小木棍将其大门上的锁眼塞住,然后跳墙入院,从院里的玉米桔堆里抱数捆玉米秸放入堂屋内,用打火机将屋内玉米秸点燃;后又将马某某家停放在头门口的摩托三轮车推到院内的玉米秸旁,然后跳出院墙外,将露在墙外的玉米秸穗点燃后逃回家中。因大火及时被发现,数名村民赶赴现场将火扑灭。马某某家院内的玉米秸被全部烧掉,摩托三轮车前部、架子车车胎及左站箱、堂屋上的屋梁和部分屋顶等被烧坏。经睢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物品损失价值95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为泄私愤,无视法律,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当事人双方系亲属关系,马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积极给予修复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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