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毕生心血建房子,不料房屋质量不合格,申请人毛某、方某夫妇遭遇了这样的窝心事。然而承包建造房屋的施工方不是别人,正是毛某、方某夫妇的同村朋友李某。本想着一个村,又是朋友,知根知底的,干活更放心,现在结果不尽人意,双方为此争吵不断,进而大打出手,最终对簿公堂,昔日你来我往互相帮助的朋友,现在成了水火不容的仇人。
2016年4月10日,毛某、方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了建房协议,李某承建毛某夫妇的三层楼房。施工尚未全部完成时,毛某夫妇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毛某夫妇与李某共同委托了质量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部门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应加固。因李某施工能力有限,毛某夫妇提出解除与李某的建房协议,并让李某赔偿损失。就赔偿款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遂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建房协议,李某赔偿毛某、方某夫妇加固维修费、鉴定费及加固方案设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622.37元。后李某无视生效的判决,拒不支付,毛某、方某夫妇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李某履行法律义务。李某接到通知后声称:“我的施工费毛某两口子还没给我呢,现在又问我要赔偿款,没门儿!”承办法官刘国际耐心向李某明理释法,告知李某万万不能将生效的法律判决视为儿戏,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院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进一步采取措施。法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发现李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毛某、方某夫妇每次来到法院,妻子方某都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着自家盖房的不幸。刘法官都是贴心地递上一杯热茶,待方某情绪稳定后,便温和地劝导,让申请人也理解执行工作,同时也保证尽快找到解决方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刘法官认为,毛某、方某夫妇与李某本是同村朋友,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机械办案,否则会给邻里之间埋下积怨,造成更深的矛盾,难以达到“事结案了”的效果。刘法官决定因“案”制宜,多次到李某家走访,并约上毛某、方某夫妇,大家坐在一起。刘法官不厌其烦细致地说法、说理、说情,进行“背靠背”、“面向面”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3月20日,在刘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李某支付了一万元执行款,并承诺下余执行款分期交到法院,直至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接下来的日子,李某按照当初的承诺又履行了29018元,下余执行款33604.37元不愿再履行。李某一直对毛某、方某未结清自己工资的事儿耿耿于怀,越想越来气,遂向睢县法院提起诉讼。刘法官得知这个消息后,立马与负责此案的审判法官联系、沟通,希望能以最优的方案让当事人双方和解。
11月26日是个特殊的日子,既是李某诉毛某、方某夫妇支付工程款的开庭审理之日,也是毛某、方某夫妇申请李某支付房屋维修费达成和解的日子。在刘法官的周密部署下,联合民庭审判法官共同调解,最终双方从开始的水火不容分歧很大,到最后握手言和。毛某、方某夫妇申请执行后通过睢县法院执行局已领取赔偿款39018元,李某再支付毛某、方某夫妇31000元,毛某、方某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2604.37元,折抵应给付李某劳务费。双方对此方案都很满意。
一起简单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到了执行程序也变得异常复杂,历时一年,一波三折,刘法官不厌其烦地分析案情,因“案”制宜,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从法理和情理角度给当事人做工作,用法制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终于促成了案件的顺利了结,双方握手言和,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