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睢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不能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睢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秦立莹,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文彬,执行局局长司连杰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睢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闫连成主持发布会。
自“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以来,睢县法院尽心尽责,全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的案件,睢县法院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及时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现将5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徐某申请执行李某故意伤害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6日晚,徐某和被告人李某在睢县某KTV楼道发生口角,李某遂用刀将徐某砍伤,造成徐某颅骨开放性骨裂。徐某的家庭为了治疗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导致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徐某伤势较重,造成了终身残疾,丧失了基本劳动力,徐某上有父母下有两岁的儿子,以后也无法工作养家。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徐某的医疗费用。
救助经过: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的家庭条件也不好,其父母离异,对李某的生活不管不问,其姐姐也不愿过问李某的案件。徐某在治疗期间,做过五次开颅手术,经过转院至郑州一附院才保住性命,为了治疗家庭已是负债累累,无力再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故徐某在2017年10月1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助。
睢县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徐某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鉴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联动给予救助,建议给予徐某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受害者双方都存在经济困难的典型案例,受害者身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而被告人也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履行的经济能力,故受害者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在徐某家庭经济困难、举目无助的时候,睢县法院及时为徐某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受到了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案例二:孟某申请执行高某过失致人死亡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9日下午,孟某下地干活发现不知谁家的山羊在自己家麦田里啃食麦苗,孟某便将山羊抓住,拴在自己家。第二天下午,被告人高某喝完酒来到孟某家索要山羊,在争吵时孟某的丈夫与高某发生厮打,引发孟某丈夫冠心病发作,当场死亡。后来,睢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赔偿孟某家经济损失。
救助经过:
虽然最终被告人高某依法院判决赔偿了孟某家的经济损失,但孟某丈夫去世,家中还有两个儿子要抚养,一个儿子在高中读书,一个儿子是智障儿,缺乏自理生活的能力,家庭生活日渐困难,故孟某在2017年9月26日向睢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睢县法院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申请人孟某的基本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孟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司法救助案件。向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不仅为本院积累了处理司法救助案件的经验,也充分彰显了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文主义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马某申请执行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9日,谢某驾驶一辆五征汽车,在马路拐弯处,由于操作不当,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左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构成五级伤残。2010年12月26日,经过睢县法院判决,虽然保险公司对马某进行了赔偿,但仍有89695.67元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只给付了9300元,下余已经无能力支付。
救助经过:
马某年纪大,经此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常年吃药,定期更换假肢,医药费已花去20多万,家中负债累累。而被执行人谢某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没有能力再支付下余的赔偿金。考虑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家庭都困难,且马某以后还需要长期治疗维持,2017年11月2日,马某遂向睢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睢县法院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马某9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案件是法院执行的难点,尤其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当事人经济生活条件都不是很好,高额的医疗、赔偿费用更会使当事人双方的生活雪上加霜。睢县法院牢记“司法为民”的理念,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机制的作用,真正做到了法为民、情系民。
案例四:王某父亲申请执行吴某抚养费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王某经媒人介绍与丈夫吴某结婚,第二年生下了女儿。但结婚后,双方因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6月,王某到睢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夫妻俩暂时没有离婚,私下里却也没有和好,王某于2016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7年1月3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吴某给付王某5000元抚养费及滞纳金。
救助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在离婚后精神失常,已丧失抚养女儿的能力,其前夫吴某作为被执行人,没有经济收入,名下也无财产可执行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王某父母年迈,家庭生活困难,2017年12月20日,王某的父亲作为申请人向睢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睢县法院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王某的家庭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王某4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王某女儿幼小,对王某进行司法救助,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让司法温暖及时传送给每一个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该司法救助案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案例五:秦某申请执行刘某故意伤害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7日春节,被告人刘某因为琐事纠纷来到秦某家中,不由分说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向秦某头部砸了一下,导致秦某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2016年9月8日,睢县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秦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00.16元。
救助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刘某家庭生活困难,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秦某年纪较大,家里条件本就不好,受伤后家庭生活也日趋困难,2017年12月26,秦某向睢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睢县法院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秦某的家庭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秦某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为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睢县法院还联系民政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组织,让司法案件中遇到困难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感受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