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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公布5起执行不能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05 16:42:34


    9月30日上午,睢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睢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秦立莹,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文彬,执行局局长司连杰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睢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闫连成主持发布会。现将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刘某诉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系原告刘某的亲生父亲,2009年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关系,2010年原告出生,属于非婚生子女,原告出生后,被告没有对原告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一天天长大,现在又要上学,原告母亲没有工作,已经承担不起原告的生活、入学费用,为保障原告的生存及接受教育的权利,原告特诉至法院,2016年8月1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48838.5元,但被告并未履行。

    执行经过:

    2017年4月12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17日法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名下无财产,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2017年5月去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得知被告由于2015年12月患脑梗塞至今没有痊愈,由于长年累月看病吃药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本案被执行人无能力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申请人得知情况后也不再做要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徐某是刘某的亲生父亲,应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徐某的确无能力承担抚养费用,属于执行不能,原告也对其进行了谅解。

    案例二:王某申请执行冯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做冷拔丝生意的个体户,被告冯某在董店乡赵庄村办了一家预制厂,曾多次从原告处拉过冷拔丝货物,欠下货款6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冯某偿还王某货款6700元及利息3283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履行。

    执行经过:

    2011年7月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冯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房管局反馈无房产。法院到被执行人村里进行调查其生意亏损,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偿还。法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欠款造成了原告生活上的困难,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由于生意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力偿还欠款,虽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法院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案再恢复执行。

    案例三:肖某诉罗某、米某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春,被告米某介绍并带领原告到被告罗某在郑州工业大学承建的工地干活,并承诺到6月1号结清工资,如老板不给,则由两个被告负责给付,工程结束后,原告向被告罗某讨要工资,被告米某从中劝阻,并让原告在家等一个月。如被告罗某再不给,他负责给付,到期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3250元没有给付,特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

    执行经过:

    2017年6月12日,肖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16日法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发现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查询无房产。2017年7月份法院到被执行人家人调查,发现被告罗某因生意亏损妻离子散,下落不明。被告米某因初次做生意亏损严重,家徒四壁,一无所有,通过走访村里群众确实如此。法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无能力付清原告劳务费,造成了原告生活上的一些困难,法院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此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应付连带责任,但两名被告生意亏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方法也执行不到工资款,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四:张某真、张某敏诉闫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闫某与张某敏系同村邻居,张某真父亲(即张某敏的祖父)的坟墓在闫某家承包地里,多年来双方因地块边界发生纠纷,张某敏与闫某两家以前就有恩怨,正巧上诉人张某真父亲(即张某敏祖父)的坟墓在闫某家地里,闫某便借故经常对该坟墓进行破坏和污染。2012年6月2日下午,闫某和儿子用铁锹将该坟平掉。祖坟对后人来说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闫某多次毁坏人家祖坟的行为给张某真带来了身心上的极大伤害,要求闫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特诉至法院。

    执行经过:

    2015年12月1日,张某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2015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发现银行账户无存款。2015年10月份法院到被执行人家人调查,发现被被执行人患病多年常年以药维持,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加上常年吃药,现无能力偿付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通过走访村里群众确实如此。法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先人的坟墓是后人追思祭奠的场所,维护祖坟完好是对先人的尊敬,也是寄托思念的需要,被告破坏了原告家的祖坟,违反了公共道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并赔偿损失。但经过走访调查,被告孤身一人,长年患病,无劳动能力,也没有固定收入,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五:郭某诉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9日,被告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一扇铁门沿平岗镇郭八村至六六湾村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修某邻该公路责任田地头时,与修某停放在该公路靠东侧的人力三轮车发生挂碰,致在此玩耍的原告郭某(修某孙女)受伤的交通事故,造成郭某10级伤残。法院判决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70%的责任,赔偿给郭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618.27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没有依法履行。

    执行经过:

    2015年5月21日,郭某向睢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宋某家庭生活困难,自从负担了郭某前期的医疗费,家庭经济条件也变得十分拮据,通过走访周边群众,也了解到宋某家中确实困难,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并及时对申请人郭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中,郭某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恢复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来说至关重要,法院尽力执行,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及时为郭某提供司法救助,并联系相关民政部门,为郭某争取更多的救助,做到了法为群众、心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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