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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公布5起打击拒执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03 09:42:09


    9月30日上午,睢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睢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秦立莹,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文彬,执行局局长司连杰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睢县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闫连成主持发布会。

    2018年以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利用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重拳出击,坚决严惩妨碍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有力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保障了当事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申请人李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判决刘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187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申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刘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甚至潜藏外地,对抗执行;期间,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份将刘某某在重庆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返利收益予以扣划,为李某某执行到位人民币11万元。2017年4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睢县公安局侦办,睢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侦查。2018年1月12日,刘某某在浙江省余姚市被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特别是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拒不执行,阻挠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法院穷尽一切措施,穷尽一切资源,打击犯罪,对此类案件施加刑法,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

    案例二:杨某某诉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申请人杨某某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申请人杨某某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王某某婚姻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判决王某某返还杨某某彩礼65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报告财产又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8日、12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两次对王某某司法拘留共计29日。2017年12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睢县公安局,同日,睢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杨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睢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做出对被告人王某某逮捕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法院采取两次拘留措施后,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认定自诉人杨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当前,由婚约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婚约解除后,彩礼返还问题十分突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该案的执行处置依法依规,案件判决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马某某诉金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案

    申请人马某某认为被执行人金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金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金某某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申请人马某某认为被执行人金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金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判决金某某支付马某某工资款7万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金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经查,被告人金某某有汽车两辆,且一直在外承包工地。2017年8月9日,马某某等人向睢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金孟某某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7年8月16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睢县公安局处理。睢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将应支付的7万元工资款交到睢县人民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民生为大,踩线必惩。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被执行人在劳动报酬等民生大事上玩手段,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地制裁。法院绝不允许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法律“白条”,加强执行措施,重拳出击,砥砺前行,确保让申请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四: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5000元(已预缴)。

    基本案情:睢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1162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李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2017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李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归还了吴金友的借款。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视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儿戏,拒不执行,阻挠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等待他们的不止是道德上的谴责,更是刑事打击的严惩不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才是人间正道。

    案例五: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案

    被告人刘某某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基本案情:睢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郭某某、薛某某夫妇与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郭某某、薛某某夫妇工资款5240元。被告刘某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郭某某、薛某某夫妇申请强制执行,睢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刘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睢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将该案移交睢县公安局,睢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履行能力,却藐视法律权威,投机取巧,耍小聪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砸自己的脚,因为区区几千元被判了刑。法院通过对拒执犯罪的打击,起到了良好的惩治和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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