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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被掰惹纠纷 放狗咬人实不该

  发布时间:2009-05-14 14:39:35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原告刘某、被告刘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08年6月却因为树枝被掰而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放狗咬人致刘某受伤。5月11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刘某医药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王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08年6月11日,原告刘某家的树枝被人掰了几枝,便外出问是谁干的,由此刘某与王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放狗,原告刘某的左腿被狗咬伤,刘某受伤后,在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花去医药费1200元。

    法院认为,刘某的左腿被被告王某放狗咬伤,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原告为治疗花去医药费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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