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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致残不赔偿 司法拘留才慌张

  发布时间:2018-04-11 10:49:34


    2016年,郭某被介绍到杜某在中牟县承包的工地上干内粉工作。同年5月2日,因杜某提供的施工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申请人郭某从钢管架子上摔下,造成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左根骨骨折。该案经睢县法院审理,判决杜某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后续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6579.1元。

    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杜某既不与执行干警联系,也不主动报告财产。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到其名下有汽车一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对其明理释法及劝说无果情况下,执行干警果断采取强制司法拘留措施。直至被司法拘留后,杜某方意识到自己故意躲避执行的严重危害性,遂积极找申请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并及时履行了全部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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