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睢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依靠法律手段,从重惩处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犯罪,2017年以来,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13件,15人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吉某销售非法生产、加工的保健品7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12月,被告人吉某在未取得生产保健品资质的情况下,单独或者通过吉某某购买用于生产、加工保健品的包装盒、胶囊、淀粉、西地那非等材料及封口机后,雇佣同乡王某进行加工、生产“黄金伟哥”、“八尺长”、“野战娇娃”、“虫草强肾王”、“冬虫夏草”等品牌的“保健品”,进行分装,并在网上销售,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产品发售给四川、河北等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经销商或者消费者服用,截至2017年5月,共计销售非法生产、加工的保健品金额达人民币74万余元。经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所生产、加工的“黄金伟哥”等保健药品中均检出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西药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为非法牟利,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