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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10 11:18:02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三轮汽车将儿童张小某撞伤,张小某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同年睢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原告张小某各项损失共计56330.9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没有自动履行。执行立案后,睢县法院执行干警向被告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被告人李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期间卖麦款3000余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生活开支,而不用来赔偿张小某,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2017年7月4日,睢县法院将该案移送至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永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8月15日履行完全部义务。睢县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6日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来自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欠账不还,也不是什么大错,也不知道有能力履行却刻意规避执行是犯罪行为。加大拒执罪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县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6月28日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保德清偿货款2444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李某拒不报告财产。执行干警多次走访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郑州从事货架、展柜等物品的生产,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并且名下拥有豫AD980D牌照的小轿车一辆,属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

    2017年4月17日,睢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有关材料移送睢县公安局,睢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4日立案侦查。立案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履行全部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王保德的书面谅解。睢县检察院于2017年9月6日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睢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有固定经济收入,名下并有轿车一辆,证明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两万余元还款义务,而李某一直心存侥幸,躲避执行。特别是在执行阶段,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仍满不在乎,置之不理,将法律当儿戏,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例三、

    被告人尚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尚某在睢县尚屯镇开办顺风加油站期间,拖欠刘某成品油货款5万元,多次讨要无果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睢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尚某偿还刘某本息83000元,判决生效后,尚某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尚某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并有意规避法院执行。

    执行人员多次查访取证,发现尚某已将加油站转让给他人,所得转让款没有用来履行义务,遂将尚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移交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23日,尚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归还了申请人刘某的欠款。2017年7月22日,睢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尚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尚某在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认为民间欠款只是民事纠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了犯罪。该案被告人尚某在社会生活及生意合作上,失信于人,从犯罪客体方面来说,妨碍了司法权威,最终给自己套上了刑罚的枷锁。

    案例四、被告人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3日,李小某在徐某和李大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同年12月李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睢县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5月8日判决:徐某和李大某赔偿李小某46980.64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睢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次通知其到法院说明情况,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并有意规避执行,长期外出务工,失去了联系。

    睢县法院将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移交睢县公安局,徐某被网上追逃后,被深圳铁路公安处福田站派出所抓获。2017年10月20日,睢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睢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徐某在有履行义务能力情况下,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挑衅司法权威,抱着能躲就躲的思想,认为时间和距离能让自己逃脱掉法律的制裁,却忘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没有如愿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让自己本无前科的人生,抹上了犯罪的污点,得不偿失。

    案例五、被告人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徐某欠牛某35000元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后,牛某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睢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牛某借款35000元。被告徐某在给付1000元后,不再履行余下的义务。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执行过程中,徐某与牛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徐某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再次失信于人。2016年9月20日,睢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徐某便离开居住地外出务工,失去了联系。

    2017年4月14日,睢县法院以徐某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睢县公安局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到徐某在外地给别人开车,每月有数千元的固定收入,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2017年6月1日,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0日,睢县检察院向睢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向牛某偿还了部分欠款,积极取得了申请人牛某的谅解。睢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徐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有意规避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无故“消失”,拖、躲、赖的常见伎俩,被徐某运用到极致。很多人认为被司法拘留后,就不会再有什么法律手段制裁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了,却不知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一种挑衅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几万块钱被判了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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