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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发布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2-20 11:07:35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前进的步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等问题的客观存在,导致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实现,给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危害。

    案例1、干某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法院判决干某举、逯某的婚生长女干小某随逯某共同生活。逯某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干某举将干小某隐匿于异地上学,拒不交与逯某抚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干某举与妻子逯某协议离婚,约定3岁大的女儿干小某随逯某生活。2013年,干某举将干小某的户口迁至其姐夫经文辉户口簿上,并让干小某跟随经文辉夫妇共同生活。2015年3月3日,逯某就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6日,睢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婚生长女干小某随逯某共同生活,双方对直接抚养的女儿有探视权。干某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9月2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干某举将干小某转移到洛阳随其二姐上学,并隐瞒地址不让逯某与干小某见面,逯某遂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先后向干某举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罚款决定书,并将干某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播出,干创举仍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干创举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睢县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干某举在内蒙古打工时被抓获。该案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干某举将干小某交付逯某抚养。睢县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3月24日判决:被告人干某举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将孩子交给监护人抚养,属于典型的对行为的执行,该类案件不存在被执行人有无能力履行问题,只存在其愿不愿意履行问题。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给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以往长期难以解决的家事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探视权问题,本案无疑具有较为典型的参考意义。

    案例2、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何某借别人30000元现金近三年不还,却花费45000元购买轿车消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何某借李某现金30000元,承诺三日偿还。因何某一直没有还款,且拒接李某的电话,李某将其诉至法院。2013年4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自2013年7月20日何某每三个月向李某还款10000元,至2014年1月20日前还清,法院依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被告人何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何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手续后,何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在执行阶段,法院查明,何某于2015年5月份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腾轿车,并于2016年5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轿车进行了查封。后何某一直躲避执行,没有在规定时间将查封车辆交到法院。

    2016年5月17日,李某向睢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何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22日何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抓获。后何某的亲属与李某达成协议,代为清偿了欠李某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45000元,李某对何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何某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后,其亲属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购置价值45000元的轿车,证明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0000元还款义务,而何某一直心存侥幸,躲避执行。特别是在执行阶段,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仍满不在乎,置之不理,拿法律当儿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例3、和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和某借他人之钱收购粮食,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不但不履行义务,还远躲在新疆长达11年,挣到钱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4日-1995年12月24日和某因收购粮食资金紧张向马某分四次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后向马某偿还借款利息8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没有给付,引发诉讼。睢县人民法院(1999)睢经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和某借原告马某款20000元,利息23114.4元(从1995年12月20日按约定利率分别计算到1999年12月12日),本息共计43114.4元,下欠利息按约定利率分别计算到还清该款之日。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和某负担。

    马某于2000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和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和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睢县法院于2001年1月2日对被执行人和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和某仍不履行义务。2001年1月17日法院再次对和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和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并远赴新疆打工。

    在新疆期间被执行人和某收入10多万元,却不思履行法定义务,而是投资承包了400亩土地种植棉花,由于效益不好在2016年12月份回到睢县。期间原申请人马某病故,其配偶王某及子女作为权利继承人继续要求执行。执行干警在得知和某返乡信息后,果断出击,于2016年12月9日将和某抓获,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因和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和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后和某家人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义务。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和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和某欠他人借款,在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长期在外规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锲而不舍坚决打击长期躲避的赖账行为,既严惩了犯罪分子,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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