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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发布3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2-06 10:54:18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过程中,2016年以来,睢县法院充分体现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特点,“硬”字当先,“打”字当头。在睢县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充分沟通,统一执法思想及办案标准,对拒执犯罪案件快速立案侦查、快速审查起诉、快速依法判决。同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对部分案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打好公诉加自诉组合拳,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

    发布下面3个案例,是睢县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力克执行难的一个缩影,是党委正确领导,公、检、法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智慧结晶。它一方面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决心和信心,一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力。对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必将起到很好地宣传作用,也必将推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之实现!

    案例1、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张某跟随白某某打工时摔伤,法院判决白某某赔偿张某医疗费69854.68元。判决生效后,白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1月29日被睢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承建刘某的二层楼房并负责提供架材,原告张某跟随被告人白某某在该工地打工。2013年11月6日下午,张某在二楼粉刷墙壁时,因脚手架木板断裂而摔下,造成颅脑损伤、脑出血、右侧颞骨骨折、颅内积气等多处受伤。张某受伤后在睢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骨科耗材费、铁金属骨板骨钉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67151.1元,后期治疗尚需费用16492元。后张某将白某某诉讼至睢县人民法院,要求白某某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医药治疗费用,经睢县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审理,于2015年3月3日睢县法院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白某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项费用共计69854.68元。

    判决生效后,白某某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白某某拒绝报告财产,逃避执行,并卖杨树50颗,得款9000余元,建房两间。白某某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提起公诉后,白某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白某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52500元,张某放弃下余部分。被告人白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2017年3月30日睢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欠账不还,也不是什么大错,大不了被拘留15天,有能力履行却刻意规避执行,而最终构成拒执犯罪。加大拒执罪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教育群众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抓手。

    案例2、方某诉曹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曹某借方某现金40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曹某一直躲避执行。方某提起自诉后,法院决定对曹某采取逮捕措施,并交公安机关实施。曹某被抓获后其亲属替其履行了全部义务。2017年2月16日,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河南省罗山县的方某于睢县的曹某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曹某向方某借款40000元,于2007年3月2日给方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7日离婚。因曹某借方某的40000元现金未能偿还,方某于2008年11月将曹某诉至法院。2009年2月17日,睢县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方某现金4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6月1日,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方某、曹某于2009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欠方某40000元,曹某自愿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0年7月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7月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2年7月1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3年7月1日前给付5000元。

    此后,执行人员多次到曹某原居住地,发现曹某举家搬迁,下落不明。从达成和解协议至2016年8月方某提起自诉,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曹某分文没有履行。2016年8月2日,方某以曹某涉嫌犯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被告知不予受理,方某遂按照程序以自诉案件提起诉讼。该自诉案件立案后,睢县法院对曹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1月16日,曹某在宁波市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2月10日曹某的亲属替曹某履行了全部义务。2017年2月16日,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二、现实意义

    在目前社会诚信系统需要重新建立的环境下,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事大事小,一跑都了”,手机打不通,信息不给回,有家不居住,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者屡见不鲜。对于给申请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申请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自诉程序,对躲避执行的“老赖”网上追逃,不失为解决“执行难”的上好策略。

    案例3、冯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冯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土方烧成砖块卖掉,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和其儿子冯小某于2011年在胡堂乡经营一窑厂。经营期间,程某向冯某供给烧砖用的煤炭和煤渣,后二人发生经济纠纷。程某将其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经睢县法院依据事实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判令冯某、冯小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程某货款850257元,冯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7日程某向睢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睢法执裁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冯某、冯小某存放于睢县胡堂乡周庄窑厂的砖块,所查封的砖块不准变卖、抵押、抵债。2015年3月3日,该院又裁定查封冯某周庄窑厂的土方,并告知其查封期间不准转让、买卖、抵押。

    执行期间,冯某申请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进入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4)商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

    在裁定中止执行期间,冯某将查封的土方烧制成砖块后卖掉,用于清偿合伙人的租赁费和抵偿其他债务。再审判决生效后,睢县法院向冯某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冯某拒不履行,且故意躲避。睢县法院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后,冯某在2016年4月15日被渑池公安局抓获。2016年8月19日,睢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冯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冯某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当,应予纠正,遂以冯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查封财产,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实现申请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明知执行法院已将其土方查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导致被查封的财产灭失,造成生效的判决无法进一步执行,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相应惩处。依法追究行为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对树立法律权威、解决“执行难”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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