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睢县法院执行干警在接到案件申请人刘某提供被执行人轩某在其家中出现的消息后,火速出警,来到被执行人轩某家门口。不料,轩某家门紧闭,不见其踪影。执行干警猜测轩某可能在附近田里劳作,便在申请人的带领下来到轩某家的地头,果然不出所料,被执行人轩某与其妻子正在打理秋种的一块农田。
刘某与轩某本是同村邻居,2016年初,刘某之子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双方因滴水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4月25日,刘某被轩某用架子车撞伤。经鉴定,刘某左侧第6、7、8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遂将轩某诉至睢县法院,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697.85元。
面对执行干警,轩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其妻子强烈阻止轩某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遂先拘传轩某至法院。最后被执行人轩某履行4697.85元赔偿款,该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