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人合伙混入集市盗窃,构成了盗窃罪,11月27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预谋到睢县范洼集会上行窃,三人溜到集会上的小猪交易市场,将孙某夫妇交女儿孙二某保管的挎包内的4800元现金盗走。三人逃离现场后即分赃,王某和赵某各分得900元,张某分得3000元。事后被害人找到王某追要被盗现金,王某等三人退还孙某某现金3000元。其中除张某退出800元,王某、赵某各退出900元外,王某多退出400元。
2007年9月21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约赵某某、朱某预谋到范洼集市上行窃,三人赶到集市上后,对驾驶助力三轮车的张某某夫妇实施行窃,由王某、朱某以被张某某三轮车撞住为由分散被害人注意力,赵银行趁机将车上装有10040元现金的提包盗走,交由王某藏匿家中。当日睢县公安局匡城派出所民警在王某家中将被盗现金如数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混入集市,分工合作,互相照应,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数退出赃款,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主动投案自首,庭审期间认罪悔罪,遂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