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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违法 法院确认并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12 17:40:41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睢县某乡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于宅基地建设,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睢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宋某直接损失5.6万元。

     案情:1993年8月14日,原告宋某与睢县某乡下属的一村民在该村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购地款13734元。当日该乡的下属机构土地管理所收取了原告违法建房款500元,并为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后,原告建起了五间砖混主房,两间偏房和一间门楼及院墙,建房造价共计56000元。1994年7月,睢县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城湖,原告宋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睢县人民政府以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不合法且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原告购买土地无效为由不予安置、补偿。宋某分别向该乡政府和县政府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和申请复议,均为得到答复,于2008年11月向睢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说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受害人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被告某乡政府明知原告宋某购买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却为原告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对其非法建房进行了罚款。该乡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所建房屋被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5.6万元与该乡政府违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乡政府应当对原告宋某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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