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任某村委党支部书记期间,利欲熏心贪污土地补偿款,11月20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王某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睢县城郊乡某村委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睢县回族高级中学征用、租赁城郊乡袁坟村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便利条件,将领款项中的41823.1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退出赃款3万元。另查明,王某的亲属将被告人王某下余贪污款11823.1元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经手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1823.1元,其行为以构成贪污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