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牛某和罗某夫妇(另案处理)带领米某等29人到郑州工业大学建筑工地打工,完工后,牛某和罗某却拒不支付米某等11人的工资。米某等人遂向睢县法院起诉。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4年3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某、牛某共同支付米某等11人劳动报酬31329元。因牛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米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牛某下发财产报告令,牛某拒不报告其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0元。之后牛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以涉嫌其构成拒执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睢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提起公诉,在被告人家人代为偿还包括米某等11人31329元劳动报酬在内的9万余元全部债务后,睢县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对其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