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寒冷的风雪,挡不住闫某某脸上的喜悦,快步上前紧紧握住执行法官们的手,连声感谢:“太感谢你们了,为了我的案件费苦了心,这下我心里算是有了着落了”。边说边连忙将三面锦旗交到执行法官们的手上。
2011年5月20日,申请人闫某某与睢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其购买的捷达出租车挂靠在其名下从事出租营运业务。2014年8月7日,闫某某经中间人租赁给刘某某经营。2014年农历12月底,被执行人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该车已被乔某卖给其为由将车滞留。2015年4月份承租人刘某某电话告知闫某某该出租车被扣留,闫某某协商时被执行人范某某给闫某某出具扣车证明一份,拒不返还车辆。闫某某诉讼至法院,睢县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睢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判决范某某、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返还闫某某捷达出租车,并与睢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闫某某损失6600元。判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拒绝履行赔偿及返还申请人财物。执行法官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范某某银行存款,将判决赔偿款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将车辆藏匿,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均未到庭说明情况。在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沟通,在法治报的公告,拉失信人名单等措施下,仍拒绝履行,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刑法,故报请公安局依法对范某某、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对牌号为豫NT2##2捷达车进行查封,防止其被转移,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法官们的执着办案,案件取得了圆满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