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翟某某系邻居,却因三棵树闹上了法庭,10月26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翟某某停止侵害原告翟某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清除栽在翟某宅基地范围内的三棵杨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系东西邻居,1982年经村委规划,分给原告宅基地一处,并办理了宅基使用证,证号为NO.143634。该宗宅基东西长43米,南北宽10米,西邻翟1x,北邻朱1x、朱2x家及空地,南邻翟2x家及空地。2009年3月份,被告在该宅基地范围内栽种三棵杨树,原告要求被告清除未果。
法院认为,原告翟某依其宅基证对争议地享有管理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擅自在原告管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栽种三棵杨树,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其所栽的三棵杨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