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将一辆广汽三菱劲炫汽车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将一台大汉牌塔式起重机退赔给被害人李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以购车为名,从张某手中骗取一辆广汽三菱帕杰罗劲畅汽车、两辆广汽三菱劲炫汽车,价值共计51.66万元。后被告人王某将其中一辆广汽三菱帕杰罗劲畅汽车抵债给其债权人赵某,将一辆广汽三菱劲炫汽车抵债给其债权人刘某,另一辆广汽三菱劲炫汽车下落不明。案发后,睢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赵某、刘某手中将一辆广汽三菱帕杰罗劲畅汽车、一辆广汽三菱劲炫汽车追缴,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以租用为名骗得李某的一台大汉牌塔式起重机,同年3月31日王某以89999元的价格将该塔式起重机卖给贾某(另案处理),被骗的起重机至今未追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