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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婶既有养育恩 成年理应来赡养

  发布时间:2009-10-28 15:34:24


     冯某某幼年丧父,母亲离家出走,由其叔婶养大成人,却忘了叔婶的养育之恩,10月25日,睢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处冯某某支付叔婶扶养费761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叔侄关系。1959年,被告的父亲去世后,被告便随二原告一起生活。后被告参军、订媒、娶亲、圆九、盖房,二原告也都为其操了心。现二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要求被告对其尽一定的扶养义务,遭到被告拒绝。二原告育有二子二女。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每年3044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十三岁时就失去了父亲,自此便随二原告一起生活。现二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被告理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向二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否则,就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亦是对尊老爱幼这一社会公德的违背。被告依靠二原告生活五年,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支付二原告五年的扶养费;二原告作为农村居民,其每年扶养费应依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为3044元,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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