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在饭店喝酒聊天,越聊越高兴,不知不觉间到了饭店打烊的时候,饭店老板催促了一句,几人在哥们义气和酒精的作用下,一时冲动砸了饭店,结果悲剧了!5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袁某甲、袁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同阿明(在逃)在睢县某饭店喝酒吃饭,因饭店老板催促,袁某乙等人与饭店老板发生争吵。袁某乙等人离开饭店后,袁某甲、袁某乙、阿明感到气愤,经预谋,三人用砖头砸饭店的招牌和玻璃,掉下的砖头砸中停在该饭店门口的阿军的卡迪拉克轿车挡风玻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的饭店财物和轿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4445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的近亲属分别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袁某甲、袁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