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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当营生,坏事做绝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0-26 09:58:31


    10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蒋卫红、许金兰等四人以收养为名,从云南抱婴儿到河南出卖,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被告人蒋卫红、许金兰夫妇以收养为名,从云南省抱来一男婴,抱回后决定卖掉。蒋卫红就和被告人王建波联系,并提出价款15000元。王建波在睢县西关开车接住小男孩后,就和被告人路传虹联系,经路传虹将小男孩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杞县裴村店乡聂岗村的聂世勋,路传虹将赃款转给王建波。2006年8月,许金兰又以收养为名,从云南抱回一女婴,由蒋卫红和王建波联系,让王建波将小女孩卖掉,王建波又和被告人路传虹联系,经路传虹介绍,以7000元的价格将小女孩卖给杞县邢口乡孙洼村的孙传武、何传英夫妇。上述赃款共计30000元,其中蒋卫红分得20000元,王建波得10000元。案发后,小女孩被睢县公安局送睢县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小男孩现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卫红、许金兰以收养为名拐卖儿童两人;被告人王建波、路传虹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儿童两人,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蒋卫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传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卫红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许金兰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建波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路传虹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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