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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酒后盗窃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4-08 09:46:03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而郭某某却垂涎小叔子家财物并实施盗窃行为,让人费解。3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将作案工具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自家的白色无牌摩托三轮车,窜至睢县周堂镇某村其小叔子徐某某经营的某品牌电动车专卖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门后,从中盗走“超威”牌容量为38A的电瓶一组(4块),“超威”牌容量为32A的电瓶二组(8块),“天能”牌容量为20A的电瓶二组(8块),“超威”牌容量为12A的电瓶三组(12块),组装电脑主机一部。经睢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3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给失主。

    该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已将被盗的财物退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楠楠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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