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阻扰民警处理赌博的案件,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21时,睢县公安局胡堂派出所所长齐某某带领民警王某、李某等人到胡堂乡某村查处一起赌博案件时,宋某某到现场后辱骂民警、撕扯民警警服,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李某的手抓伤,致使参与赌博的十余人全部逃离现场。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务的事实。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已向受害公安民警赔偿医疗费用,取得受害公安民警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