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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参与抢劫 获刑罚款悔之已晚

  发布时间:2009-10-20 14:12:58


    8月18日,睢县法院审结一在校中学生参与的抢劫案,依法判决中学生王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另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郝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杜飞、王华、郝雨和汪洋(另案处理)骑郝雨家的摩托车外出游玩。行至河堤乡张庄北地桥头时因摩托车即将没油,四人商量在此抢劫过往行人以便给摩托车加油。后发现被害人卢琳(13岁)一人骑自行车路过,便强行从车上拽下索要钱财,因没有搜到钱物又将其拉到桥下河沟旁暴打一顿,致卢琳颈部、胸部多处红肿,皮肤浸血,后四人将卢琳自行车带的打气筒拿走,并恫吓不让其报案,然后四人逃离现场,把卢琳的打气筒扔到公路边沟里。另查明杜飞、王华未满18周岁;王华为睢中学生,学习努力,表现一贯良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飞、郝雨、王华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杜飞、王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劫到钱财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王华系在校学生,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在制作判决书时,承办法官特别附上法官寄语,希望中学生王华吸取此次教训,珍惜此次机会,在校努力学习,做守法公民,并早日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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