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并保护群众的监督权利,并采取多种措施严惩腐败,但是举报他人要走正当途径,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11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造谣中伤村支书的案件,以诽谤罪,判处阿利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阿利在“天涯论坛”网站上发布一篇名为《关于潮庄镇某某村委书记阿锋涉嫌村霸及黑社会性质的情况揭发》的帖子,帖子中反映阿锋是当地村霸,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侵吞公款,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例。4月13日被告人又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丘睢县潮庄镇某某村支书形同黑社会分子一手遮天》的帖子,该帖子列举了一些较详尽的事例反映阿锋恃强凌弱、殴打群众、称霸乡里、贪污公款、截留村民低保等等。至2015年4月21日上午10时19分,第一份帖子点击数为2224次,第二份阅读次数为12133次,且一直未删除。对于帖子上所列举的事例的真实性,事例所涉当事人阿兵、阿江、小丽、阿社、小玲各自的证言、有关单位证明、有关单位的情况说明等均否定了这些事例的真实性。对这些证据的来源本院均依法予以核实。本院调取的中国共产党睢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亦证明经睢县纪委调查未发现阿锋有违纪现象。被告人阿利所举的上述证据,被告人的亲属胡某想、胡某委口头说帖子上的内容属实,但没有提供与之相印证的证据,其他证据从内容上也不能证明帖子上事例的真实性。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利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自诉人阿锋名誉的事实,相关证据证明这些事实是虚假的,被告人阿利至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阿利散布的这些事实为其主观臆测的,是捏造的事实,应认定阿利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该信息被多次点击、浏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阿利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自诉人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阿利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