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占道经营并殴打执法城管人员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和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月9日13时许,睢县城管大队的执法人员陈某某、李某等人在睢县城关镇三毛商场门前执法时,在陈某某劝离违规占道经营商贩郭某某时,郭某某不但不挪还对执法人员陈某某进行辱骂,郭某某的儿子韩某某也对城管人员进行辱骂,而后韩某某给被告人闫某打电话谎称自己被打,闫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乘出租车赶到现场,闫某、刘某不问情由伙同韩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李某劝解时被甩倒受伤,引起众人围观,造成了三毛商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闫某、刘某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的谅解。7月15日、16日睢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闫某、刘某对居住社区社会危害性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刘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闫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刘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照睢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闫某、刘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闫某、刘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