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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审结全市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5-11-19 15:08:12


    7月29日,商丘市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睢县尤吉屯乡小余庄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康某院内,从窗户跳入康某家主卧室和侧卧室内翻动室内物品盗取钱财未果,被康某发现并抓获。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自幼上学,五年级辍学后随父亲外出打工。其父于2015年病故,其母牛某改嫁后长期在浙江打工,合议庭与其母联系,其母表示因路途遥远加之有小孩需要照顾,不愿意回来参加诉讼。按照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具有监管能力的其他亲属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为体现司法程序公正、彰显人文关怀,合议庭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同时,又多方联系其亲属,通过做工作,说服其叔母张某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其叔母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并与合议庭一起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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