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睢县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告黄某某垫付的医疗费8200元。
2014年12月16日,被告王某甲乘坐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告王某甲受伤的后果。经睢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案外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被告王某甲垫付了8200元医疗费,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原告10900元。其中包括案外人李某某垫付的2700元及原告垫付的8200元。现李某某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告王某甲的各项损失。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王某甲垫付医疗费8200元,有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已通过我院(2015)睢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得到足额赔偿。被告在得到赔偿后,对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应予以返还而未返还,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