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逯某应邀为朋友打架斗殴捧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赵某重伤。5月5日,睢县法院一审判决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逯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交代,案发时,逯某正和村内几个人打扑克牌,蒋某(另案处理)让其去为朋友捧场,于是便跟随而去,与其他十一人会合后,冲向睢县东关富亿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害人赵某、汤某、黄某、田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赵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过程中另查明:逯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逯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赵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逯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 从轻或减轻处罚;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