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阿峰因为打牌与同村村民阿闯发生争执,进而赌气发生厮打,阿峰用刀将阿闯砍伤,阿闯用砖头将阿峰砸伤,两人一时冲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与他人的身体,也触犯了刑律。2015年7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阿峰与阿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5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阿峰酒后因打牌与同村村民阿闯在本村东头发生争执,引起矛盾,被人劝开后二人又在大街上发生厮打,厮打中阿峰用刀将阿闯砍伤,阿闯用砖头将阿峰头部砸伤。经鉴定:阿峰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阿峰的头皮创口和面部创口,均构成轻微伤;阿闯的左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阿闯的头皮创口和躯干部创口,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峰、阿闯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阿峰与阿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