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小学三年级辍学后,在家无所事事,加之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缺少严加管教,致使其养成小偷小摸的恶习,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7月22日睢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窜到睢县潮庄镇政府对面某理发店和袁某甲手机维修部,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实施盗窃,在理发店盗窃现金8000余元和6瓶发胶;在袁某甲手机维修部内盗窃电脑硬盘、充电宝等物品时被人当场抓获后脱逃,盗窃未得逞。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又窜到郑州市文化路与白庙路交叉口附近的A时代广场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苹果专卖店防盗门未撬开,盗窃未得逞;后又撬开附近的一体育彩票投注站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硬币10余元。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盗窃袁某甲手机维修部、苹果专卖店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退赔被害人少部分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