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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进宫后再犯案 被判徒刑兼罚金

  发布时间:2015-07-17 10:00:02


    朱某某在2011年8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刑满释放后,朱某某不但不思悔改,出狱后又多次盗窃,结果再次落入法网。7月2日,睢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在睢县城关镇某洗浴中心洗澡时,趁洗浴中心老板杨某不备,将其放在卧室床上挎包里现金11700元偷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一空。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某病房内,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床上的黑色小米手机和一个充电宝偷走,价值600余元。4月3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尉氏县北汽车站院内徐某某的客车上盗窃纸箱一个,内装行车证、安全锤等物品。后又去王某某面包车上实施盗窃时,被车主王某某发现后抓获。

    所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其随身携带的2015年1月20日所盗郭某某的小米手机被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所盗的部分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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