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好,赛金宝。但有些人仍然意识不到和睦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破口大骂,大打出手,最后弄得既伤害感情还得赔钱赔礼。2015年5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单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00余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14年12月份的某天下午,张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与单某发生纠纷,在张某与单某争夺铁锹过程中,引起张某倒地受伤,后经鉴定张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受伤后在睢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964.76元。因单某拒不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单某因土地纠纷与原告张某发生争执,并在争夺铁锹的过程中致使原告张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对引起冲突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该院酌定被告单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