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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瘾终被捉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28 08:39:39


    未成年人王某某小学辍学后便在家务农,平时不好好干活,却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性,花钱大手大脚,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说好好找份工作,却采取疯狂盗窃家乡四周的超市的做法。3月31日,睢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夜间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张新的超市实施盗窃,三次共盗窃现金10000余元,盗窃玉溪牌、中华牌香烟十余条。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张娜的购物广场盗窃现金2500元。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王峰的超市实施盗窃,盗窃现金近1000元及香烟等物品。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韩华的超市盗窃现金400元。12月12日凌晨2时,被告人王某某翻窗户进入睢县白楼乡慧慧的超市盗窃现金4000元。被盗的现金均被王某某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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