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本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但是在生活中却总有一些人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动干戈,以致触犯刑律,后悔莫及。3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管制一年。
2014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殷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任某某用脚往殷某的腰部跺两脚,用拳头打殷某的脸部;殷某用手将任某某的脸抓伤。经睢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殷某的第二、三、四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殷某的面部损伤和牙齿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殷某各项费用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