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非法占道晒场 车翻人伤赔偿

  发布时间:2009-10-11 08:57:16


    何某将玉米和花生在柏油路两侧晾晒,并用石头防止过往车辆碾压,由于路面狭窄,造成了王某的车翻人伤,10月9日,睢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何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316.5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被告何某在其门前的柏油路上,占道晒场,为防止所晒的玉米棒不被车辆辗,在玉米棒的西边放一块石头,后石头又被玉米皮盖住,原告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驶至该地段时,为躲道迎面而来的车辆时,辗压在被玉米皮覆盖的石头上,致原告车翻人伤,原告在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伤后花去医疗费5863.15元,经查原告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无行驶车证,且系无证驾驶。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义务,本案中,被告非法占道晒场,为防止所晒粮食被车辆辗压,又放置妨碍物(石头),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原告无驾驶的三轮车无车证,且无驾驶证,对本身的也有过错,由于原、被告对此事故以发生均有过错,应按原、被告各50%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5863.13元、护理费280元、护理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共计6633.13元的50%,即3316.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788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