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骑摩托车流窜抢夺下班独行女性项链案,以抢夺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袁新华、付爱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新华、付爱国均为山东省曹县农民,其中袁新华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袁新华、付爱国二人骑摩托车开至山东省东平县后屯乡无盐村附近的一条土路上,趁下班回家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晓萍(化名)不备,将其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所抢黄金项链价值1352.4元。2009年6月26日,袁新华、付爱国二人流窜至睢县后,预谋再次抢夺女性项链。当日上午10时许,二人来到睢县县城老回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欲实施抢夺时,被睢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当即将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新华、付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女性不备,抢夺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流窜犯罪。二被告人采用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实施抢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睢县预备抢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犯罪预备行为应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并愿意缴纳罚金,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