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路边挪车起纷争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09:52:12


    司某等人驾车行至西陵寺镇,以后面有大型货车过路为由,要求停在路边的一辆板车进行挪车,双方产生矛盾,引发厮打,导致他人受伤。12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司某甲、司某乙、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司某甲、司某乙、冯某某伙同郑某、冯某(二人另案处理)酒后驾车行至睢县某镇南村一桥附近时,见一辆板车停在路边,司某某便谎称有拉木料的货车将要路过,让板车司机挪车,马某上前说了句“等你们的货车来到时,让车主再挪。”引起司某某等人的不满,司某某、司某甲、司某乙、冯某某、郑某、冯某共六人对马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马某受伤。经鉴定,马某的右侧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躯干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四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赔偿,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司某甲、司某乙、冯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 森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908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