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9月29日,睢县法院审结一特殊抢劫案,被告人杨德芳因在企业门口抢劫一女职工的挎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杨德芳(男,41岁,小学文化,农民)在睢县丰太酒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酒业公司)门口附近闲逛,并将路边的石头抛向路面。此时,酒业公司女职工王丽娜(化名)从公司内出来,见状就用自带的数码相机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被告人杨德芳发现后即追撵王丽娜,向其索要照相机。王丽娜将照相机转递给他人后,被告人杨德芳便手持木棍追打被害人王丽娜,并掐住被害人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将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人民币795元、美金3元等物品。被害人王丽娜挎包被抢后,跑到紧邻酒业公司门口的保卫处报案。该公司保卫人员随即前往追赶,和随后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共同将被告人杨德芳抓获。案发后,所抢财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企业女职工挎包等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告人已将抢劫的财物退还被害人,但在庭审期间拒不认罪,故不予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德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