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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的姐手机 被判八年重刑

  发布时间:2009-05-05 09:37:41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5月4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三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女青年徐某租赁睢县出租车公司朱某的豫NTX159出租车跑出租。2008年4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三东在睢县城关镇水口路北段中国移动通讯缴费大厅门口处,以去宁陵县阳驿村拉电脑为名,承租被害人徐某所驾驶的豫NTX159出租车,指使徐某驾车到睢县尤吉屯乡尤吉屯村后转向到该乡马吉营村,之后又指挥徐某驾车途经尤吉屯村赶到宁陵县阳驿乡无咎屯村、平洛村以及睢县徐营村,之后又让徐某转向北到睢县周堂镇丁营村。当日夜间11点54分许,车行驶至睢县周堂镇丁营村至黄堂村之间土路上时,孙三东与徐某因租车价格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孙三东使用暴力将徐某的诺基亚手机抢走。徐某手机被孙三东抢劫后,所驾驶的出租车被烧毁,本人亦被烧死在车内。第二天,孙三东将抢劫所得的手机以55元的价格卖给了睢县尤吉屯乡中国移动通信营业部的孙某,孙某于当日下午将该手机转借给同学尚某使用,尚某使用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三东乘坐出租车不付车费,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女司机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况且被告人孙三东系一般农民,家中有房,距县城并不远,本身还有病,又无责任田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但其不住家里,却在城内租房居住,本身无钱又夜间租车闲逛长达三个多小时,为了不让被害人报警又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手机。虽然被害人被烧死的原因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但其抢劫被害人手机的行为,使被害人与外界失去联系,无法报警求助。因此被告人孙三东对于发生本案的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全案案情,对被告人孙三东应予以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三东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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