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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了解闪婚又闪离 女方被判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4-08-29 09:57:03


    婚前缺乏了解时髦闪婚,男方因彩礼婚礼负债累累;婚后两人无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女方起诉离婚。2014年8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在依法判决男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5万元彩礼及“三金”首饰。

    2013年春节期间,朱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后不到一个星期,朱某就外出打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男女双方家庭开始按照农村习俗准备婚礼,由李某家按习俗多次向朱某家送礼金,如换帖礼、嫁妆礼、上车礼等共计10万元,还为朱某购买了“三金”首饰。由于李某家是低保户,没有什么积蓄,为结婚送彩礼导致李某一家负债累累。2014年初,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李某家因结婚负债累累,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导致这对新婚夫妇经常争吵。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朱某即到南方打工,与李某分居两地。2014年4月16日,朱某向睢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睢县法院受案后,朱某与李某均表示已无和好可能,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朱某返还彩礼及首饰。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朱某与李某离婚,朱某、李某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朱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50000元及“三金”首饰。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这段闪婚闪离的婚姻就此画上句号。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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