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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彩礼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4-08-08 09:49:21


    8月6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原告苏某返还被告李某彩礼3万元,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2013年9月份,家住睢县的苏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来开始交往,2013年10月份李某与亲友、媒人携彩礼现金3万元及礼品若干到苏某家下帖订婚。2013年12月李某去苏某家商量婚事时又送了现金2万元,并约定2014年2月14号结婚。两人如期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月18号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当天,李某又给苏某送了上车礼2万元。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半个月便开始吵架生气。2014年3月21日,苏某搬回娘家居住,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睢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要求原告返还彩礼7万元。该院审理认为,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成婚,且婚后不久即分居,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同意离婚,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本着公平和尊重风俗的原则,结合彩礼使用情况,依法判决原告酌情返还被告彩礼3万元。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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