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管制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村民王某甲因口角在某村代销点门口街道上发生打架,王某某用拳头打击王某甲面部,造成王某甲牙齿脱落。经鉴定,王某甲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时,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