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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电动车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22 17:21:57


    7月2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睢县某居民楼楼栋口处,将睢县董店乡某村村民洪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台铃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2000元。

    2014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睢县某电动车专卖店东20米左右处,将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速派奇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又多次盗窃,其主观恶性较大,综合上述情节,参照量刑规范化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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