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睢县法院运用量刑辩论程序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09-09-16 10:54:00


    9月16日,睢县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引入量刑辩论,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睢县新华书店河集门市部主任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江某(男,31岁,汉族,高中毕业)在担任睢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河集门市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已收回应上交新华书店的书款共计224423.43元截留,用于其家庭开支和交友吃喝、旅游等个人消费,至今无能力归还。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建议对其在十年以上进行量刑,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阐明了自己对量刑的看法,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辩解和辩护理由成立。法院综合双方的抗辩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本案影响量刑的各个因素,对被告人的量刑十年以上较为适宜,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江某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7893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