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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获刑一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4-07-16 15:51:42


    7月1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睢县城关镇某宾馆301房间容留芦某某吸食冰毒。2013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睢县中心大街某宾馆209房间容留王某、段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睢县中心大街某宾馆209房间容留常某某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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