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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物生纠纷 依法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14 09:34:08


    商丘法院讯 7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返还财物产生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现金11000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2月份,原告张某某准备去新疆打工,由于两人比较熟悉,就把11000元现金及两枚金戒指交给被告卢某某保管。2013年9月份,张某某从新疆打工回来,找被告讨要托付给卢某某保管的现金11000元及两枚金戒指,卢某某只返还给张某某两枚金戒指,11000元现金没有返还给张某某。为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卢某某返还其现金11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件中原告将自己的现金11000元托付给被告保管,是对被告的信任,而被告应当在原告回来后及时将11000元交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1000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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