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豫NB8305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睢县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某大道与湖东路交叉口东与申某驾驶的豫NWM152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齐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为433.39 mg/100 ml,属醉酒状态。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齐某某向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